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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续签合同到行政处罚 如皋检察详解一起物业贿赂案背后的行刑衔接实践
2025-10-10 09:4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检察官,我局对朱某商业贿赂行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检察建议回复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随后送给你们。”近日,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接到了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至此,这起发生在物业服务领域的商业贿赂案有了最终处理结果。

2018年12月,如皋市某小区业主因不满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2019年1月,经业主选举,徐某、曹某、缪某、秦某等人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其中徐某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2019年9月,挂靠A物业公司的朱某找到了业主委员会,承诺只要徐某等4名委员帮他拿下小区物业项目,便给付一定的“好处费”。

在徐某等人的“运作”下,朱某顺利接到了小区物业项目,并担任物业经理。2020年3月,按照约定,朱某向徐某等4人支付了每人1万元的“好处费”。同年9月,朱某再次找到徐某等人,承诺只要下一年度还让他做,以后按每月每人30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尝到甜头的徐某等人欣然应允,帮助朱某成功续签了物业合同。

没过多久,东窗事发。2022年2月,如皋市城市管理局接到业主举报,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存在违规选聘物业公司的行为。该局经调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2023年6月将线索移交至如皋市公安局。7月14日,市公安局以徐某等4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经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徐某等人共收受朱某“好处费”110170元,其中徐某和秦某各收受38000元,缪某收受22170元,曹某收受12000元。在侦查阶段,徐某等4人相继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024年9月,市公安局就案件定性等问题邀请如皋市检察院派员商讨。检察官和侦查人员讨论后一致认为,徐某等4人单独受贿的金额尚未达到行为发生时“两高”司法解释认定的追诉标准(即受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不构成犯罪,应当撤销案件。

“虽然案件依法撤销了,但物业经营者向业主委员会行贿的行为显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检察官经研判认为,物业经营者朱某为谋取交易机会,通过贿赂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小区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过程中获得了明显的竞争优势,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如皋市检察院向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朱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加大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收到建议后,该局对朱某商业贿赂谋取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的行为作出了罚款110170元的行政处罚。次日,朱某自愿缴纳了上述罚款。

为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院联合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行刑衔接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在线索移送、调查核实、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自2024年10月以来,共推动查办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件9件,结案6件,罚没金额164.917万元。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