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你涉嫌故意伤害,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不起诉……”
10月1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某村委会会议室内,在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村民代表的见证下,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迎来圆满结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双手紧握,昔日因琐事动手的两个老邻居,终于冰释前嫌。
这起案件的化解,源于赣榆区检察院检察官深入践行“亲历性司法”理念的扎实工作。
案件起因于2025年3月29日傍晚,张某某与李某某因烧水排烟问题发生口角,冲突中致李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表示认罪认罚。
“邻里纠纷背后往往有复杂成因,必须到现场去,才能找到矛盾症结。”9月16日案件移送赣榆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没有局限于卷宗审查,而是立即前往案发现场。
在张某某家中,检察官发现,这位习惯用柴火灶的老人,其烟筒排出的热烟正好熏烤到下风口李某某院内的两棵桂花树。李某某多次交涉未果,积怨日深。通过走访村干部和村民,检察官了解到两家因排烟问题矛盾已久,此次冲突是长期积怨的爆发。
鉴于案件系邻里纠纷引发,张某某系初犯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具备和解基础。但化解多年积怨并非易事。检察官依托检调对接机制,与人民调解员协同展开工作。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对立。检察官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耐心沟通。一方面向张某某释法说理,阐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积极赔偿、真诚悔过是依法从宽的关键;另一方面倾听李某某的诉求,引导其思考如何真正修复邻里关系。
“远亲不如近邻,冤家宜解不宜结。”在检察官情理法并重的劝导下,双方态度逐渐转变。经多轮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张某某拆除灶台改用煤气灶,赔偿2万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检察官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
综合考虑张某某具有的各项从宽情节,且矛盾已实质性化解,赣榆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巩固办案效果,检察官建议村委会持续关注两家关系,共同维护和谐邻里氛围。
“检察机关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亲历现场深入查明矛盾根源,用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参与宣告仪式的人大代表王统扬这样评价道。